日本福岛核废水排海事件的违法性 福岛核污水排入大海
日本核废水排海事件有三个方面的违法性:
第一,决策程序违法性。
日本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日本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确保国内环境污染事件不对其他国家管辖海域或公海造成污染。但日本将124万吨核废水排入太平洋必将污染海洋环境或增加海洋环境污染的风险,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日本擅自决定向海洋排放核废水,也未依法履行公约规定的程序性义务,明显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二, 环境污染的违法性。
日本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法律义务,同时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而日本却执意决定把124万吨核废水排入海洋使国际海洋环境面临严重损害风险,日本并未“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海洋环境污染,因此,无论日本未来排放的核废水是否符合安全排放标准,日本的行为都从根本上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国际辐射防护的基本法律原则。
第三, 违反其他国际公约的可能性。
日本福岛核废水排放问题还可能适用《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核安全公约》以及《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等公约。例如,日本福岛核废水排放问题可能适用《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日本从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筑物上有意地在海上倾弃核废水,属于“倾倒”行为,即使在日本把核废水倾倒于其内水的情况下,鉴于124万吨体量如此巨大的核废水必然产生通过洋流产生跨界影响,则仍然可能违反该公约。
日本福岛核废水排海事件的违法性 扩展
单方面排放核废水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日本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有必要采取措施保护海洋环境、避免跨界海洋污染事件的发生。依照公约第194条之规定,“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的进行不致使其他国家及其环境遭受污染的损害”
另一方面,日本排放核废水的处理方式,亦违背了与核材料、核废料相关的国际规则。1972年制定的《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禁止各国从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中倾倒倾倒废物。
日本福岛核废水排海事件的违法性 扩展
日本福岛核废水排海事件可以说的上是挑衅所有全国人的底线 不仅仅对海洋有极大的危害,对海洋里的生物同样有极大的危害,会产生基因突变,对人也是一样的,会产生基因突变 ,更是产生致癌的疾病,尤其对居住在海洋附近的城市就更加不用说了, 最起码要几千年的时间甚至更久的时间才能使海洋完全恢复 。